欢迎进入:好学通执业药师网!
城市: 全国 北京 新疆 天津 河北 内蒙古 西藏 山西 青海 湖北 宁夏 福建 湖南 云南 江苏 安徽 山东 上海 浙江 江西 四川 广东 河南 重庆 更多
你的位置: 主页 > 执业西药师 > 药事管理法规 > 正文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注册管理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8-11-22   执业药师

1、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机构

  国家食药监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药监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2)执业范围

  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予注册。

  (3)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4)执业限制

  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5)不予注册

  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罚完毕不满2年的;

  ③取消执业药师资格不满2年的;

  ④传染病,精神病发。

  2、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1)首次注册

  (2)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再次注册。

  (3)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为及时办理变更注册。

  (4)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