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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易考知识点(42)
发布时间:2019-06-25   执业药师
整理了“2019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易考知识点”,希望能给考生的备考带来帮助,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节 商业贿赂、回扣、折扣的界定

  (一)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二)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三)折扣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二节 以行贿、受贿论处的行为

  以行贿论处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以受贿论处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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