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好学通执业药师网!
城市: 全国 北京 新疆 天津 河北 内蒙古 西藏 山西 青海 湖北 宁夏 福建 湖南 云南 江苏 安徽 山东 上海 浙江 江西 四川 广东 河南 重庆 更多
你的位置: 主页 > 辅导资料 > 课堂笔记 > 正文
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重难点(37)
发布时间:2019-06-25   执业药师
整理了“2019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重难点”,希望能给考生的备考带来帮助,

  >>>

第二节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节 医疗机构知情使用假药、劣药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五节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内容由执业药师之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