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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易考知识点(12)
发布时间:2019-06-25   执业药师
整理了“2019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易考知识点”,希望能给考生的备考带来帮助,

  

第四节 处方的开具

  (一)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日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二)开具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

  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三)处方有效期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用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

  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不同情况及剂型的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六)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

  1.开具、传递处方的要求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2.调剂处方的要求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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