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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整治执业药师“挂证” 为期半年
发布时间:2019-03-30   执业药师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云南省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3月26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4月30日前为自查整改阶段

  此次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3月25日至4月30日为自查整改阶段,各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辖区州(市)市场监管局;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也须一并开展自查,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向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5月至8月为监督检查阶段

  5月1日至8月30日,各州(市)局要结合企业和执业药师自查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方案》指出,按照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药店未配备执业药师将依法查处

  在本次整治工作中,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