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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大纲重点练习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4)—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9-08-13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大纲重点练习题: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4)—执业药师

五、储存

1、专库要求:

(1)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3)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2、储存管理制度: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应当设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的企业和单位: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上述单位以及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3、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要求: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六、 运输

1、运输管理

(1)运输的安全保障要求:通过铁路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2)运输证明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运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托运人办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2、邮寄的要求

邮寄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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