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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大纲重点练习题: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9-08-13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大纲重点练习题: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执业药师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1、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并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2、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1)生产:药厂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

确投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2)加工: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3)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4)配方用药: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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