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大纲重点练习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3)—执业药师
四 法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销售或购销记录的处罚:
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2、违法销售或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1)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法律责任包括: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2)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3、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而经营疫苗的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处罚,按无证经营论处,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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