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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处方限量
发布时间:2019-06-30   执业药师

处方限量

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19条)

②门(急)诊患者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23条)

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24条)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25条)

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23条)

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23条)

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

a门(急)诊患者的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23条);

b需要加强管制的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条)

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条)

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26条)

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

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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