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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四章大纲重点练习题(3)
发布时间:2019-08-13   执业药师

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应有法定依据,并应遵守法定程序。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是指公平、正义。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违法行为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管辖
除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制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适用
①适用条件:实施了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②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严重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时,可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包括: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2、调查;3、处理决定;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5、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6、制作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程序:
1、提出申请。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当事人可亲处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4、辩论。
5、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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